團體女性重大疾病保險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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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女性重大疾病保險
保險責任:各項保險金給付次序以保險金申請人提出申請的先後次序爲准,且各項保險金累計給付的金額以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爲限。
一、 女性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後複效日起30天後(以較遲者爲准),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項或多項本合同定義的女性癌症且于確診30天後仍存活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給付女性癌症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女性原位癌保險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後複效日起30天後(以較遲者爲准),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罹患本合同定義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確診30天後仍存活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20%給付女性原位癌保險金,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後複效日起30天後(以較遲者爲准),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確認有必要進行的本合同定義的任一項特定手術時,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的10%給付該項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且每種特定手術的保險金僅給付一次,同時該項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責任終止。
特定手術是指全乳房切除手術及子宮切除手術。